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挂“牛肉”卖“母猪肉”,许某被判处刑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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挂“牛肉”卖“母猪肉”,许某被判处刑罚

挂“牛肉”卖“母猪肉”,许某被判处刑罚

2023年1月至2024年10月期间(qījiān),许某多次(duōcì)在某市场购入母猪肉(zhūròu),通过剔除肥肉,涂抹牛血等方式将猪肉伪造成牛肉和牛腩。随后低价销往长沙市长沙县某农产品交易市场内的(de)牛肉或猪肉批发、零售摊贩处。 在某次销售假(jiǎ)牛肉时(shí),许某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。经查证,许某销售金额达39万元,从中获利约6万元。案发后(ànfāhòu),经专业机构鉴定,其销售的“牛肉”竟全为猪源性成分,无任何牛源性成分。 长沙县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许某在生产、销售过程中以假充真,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,不满五十万元,其行为已构成(gòuchéng)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。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,并处罚金,追缴(zhuījiǎo)其违法(wéifǎ)所得。 食品安全无小事,诚信经营是根本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(wěilièshāngpǐn)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中的规定,“以假充真”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(màochōng)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。本案中,许某(xǔmǒu)将营养价值相对较低、肉质较差的母猪肉通过涂抹牛血的方式伪造成牛肉对外销售,这种“以假充真”的行为既破坏市场经济(shìchǎngjīngjì)秩序,还侵害(qīnhài)消费者合法权益(héfǎquányì)。在此(cǐ),法官提醒: 应把好进货渠道关,保障产品质量(chǎnpǐnzhìliàng),始终牢记诚信是(shì)经营生命线,切勿因贪图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。 若发现类似“以假充真”情况,可(kě)通过保留购物(gòuwù)凭证、拍照留证等方法留存证据,维护个人合法权益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刑法》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、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(cànzá)、掺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,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(de),处(chù)二年以下有期徒刑(yǒuqītúxíng)(yǒuqītúxíng)(yǒuqītúxíng)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(èrbèi)以下罚金;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,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(èrbǎi)万元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,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(wúqītúxíng)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 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(zuìgāorénmínjiǎncháyuàn)关于办理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(de)解释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(de)“在产品中(zhōng)掺杂、掺假”,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,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(fúhéguójiā)法律、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,降低、失去应有(yīngyǒu)使用性能的行为。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(de)“以假充真”,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(chǎnpǐn)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。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“以次充好”,是指以低等级(děngjí)、低档次(dàngcì)产品冒充高等级、高档次产品,或者(huòzhě)以残次、废旧零配件组合、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。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(de)“不合格产品”,是指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(dìèrkuǎn)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。 对本条规定的(de)上述(shàngshù)行为难以确定的,应当委托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。 来源:湖南省长沙县(chángshāxiàn)人民法院 ↓ 留言请(qǐng)点击阅读原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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